进口环节增值税
又称: 进口增值税
进口环节增值税是货物在欧盟进入自由流通时您应付的流转税。税基是完税价格加上进口关税,在荷兰可用第 23 条许可把征税时点后移。
进口环节增值税怎么计算?
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基是完税价格,再加上进口关税,以及进口时应付的其他税费,包括在同一份报关上征收的消费税。您在该税基上适用国内增值税税率。在荷兰,一般是百分之二十一,部分货物为百分之九的低税率。税率来自 DTV 中的国内代码,不是 TARIC。 增值税本身不计入完税价格。若误加进去,就是增值税上再征增值税。这尤其出现在卖方报出含税含关税总额的 DDP 发票上。没有明细时,申报人只能把总额当作价值,或在报关发出前向卖方索取构成。 DMS 按货项行计算金额。错误的商品编码可能同时影响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税率,例如某一税则号从低税率转到标准税率。两项都要核对,不能只看关税。
进口环节增值税何时到期?
进口环节增值税在货物进入自由流通时到期。只要仍处于 T1、保税仓或临时仓储之下,就没有增值税债务,正如没有海关债务。进入自由流通是征税时点,即使货物仍在码头。DMS 中的放行,就是税费产生的时刻。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,每票进口货批都要缴增值税,不论价值。二十二欧元以下的旧免税已不存在。一百五十欧元以下的进口关税免税仍在。因此三十欧元的包裹可以免进口关税,但仍带增值税。在电商链路中,这笔增值税走 DECO,或已通过 IOSS 征收。 没有后移时,您向海关缴纳增值税,通常走与进口关税相同的往来账户。作为有抵扣权的纳税人,您稍后在定期增值税申报中收回该金额。缴纳与收回之间占用营运资金。
第 23 条许可能带来什么?
第 23 条是荷兰增值税法(Wet op de omzetbelasting)下的荷兰许可。它把进口环节增值税从海关申报时点后移到定期增值税申报。您在同一份申报里把它记为进项税和销项税。若您有全额抵扣权,余额为零,并且不必先向海关支付该金额。 在 DMS 中,报关须带许可编号及对应代码。缺失或许可过期,DMS 就把增值税算成仍须缴纳的金额。为持有第 23 条的委托方申报的人,因此要按票核对编号,而不是一年核一次。 第 23 条不是欧盟制度。比利时、爱尔兰和英国有各自的后移或延期形式,条件和代码都不同。在报关和账册中按名称使用荷兰许可,不要假装外国制度做的是同一件事。
小额货批的 IOSS 如何运作?
IOSS(进口一站式服务)是卖方在向消费者销售时即征收增值税的欧盟制度。进口时货批在边境不再征增值税,前提是报关上有 IOSS 编号,且内在价值不超过一百五十欧元。DECO 为此使用 H7 数据集,配六位 HS 编码。 没有有效 IOSS 编号,就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。包裹流中,承运人往往垫付该金额,再连同清关费用转给收件人。错误或过期的 IOSS 编号,是网店按含税价售出的货批在收件人处仍被补征的典型原因。申报人可以在报关发往 DECO 之前校验该编号。 IOSS 覆盖增值税,不覆盖进口关税。超过一百五十欧元则不适用 IOSS,须走 DMS 中的普通进口报关,同时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。应税消费品本来就不走这条路径。混合货批,一部分低于、一部分高于门槛的,要拆分或改走完整申报。
进口商未在荷兰设立怎么办?
未在荷兰设立的进口商,不能把进口环节增值税随便后移到自己的申报上。没有荷兰增值税登记,第 23 条不可用;没有抵扣权,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就是成本。这种情况下由税务代表出面,或外国企业在荷兰办理增值税登记。 税务代表是单独的许可,有别于海关代理。税务代表承接增值税义务并提交定期申报。海关申报人和税务代表往往是不同当事人。进口报关上的增值税号、代理形式以及可能的第 23 条许可,必须同属一个税务地位。 DDP 使这一点更尖锐。在 DDP 下,卖方负责进口,包括增值税。欧盟以外的卖方按 DDP 荷兰销售,却无登记或税务代表,就无法正确完成报关。仍承接该案卷的申报人,会面临增值税无法后移、委托方无法抵扣的风险。
如何避免重复缴纳增值税?
进口环节的征税与随后的抵扣或后移对不上,就会出现重复增值税。典型情形:已向海关缴纳增值税,但定期申报未把它列为进项;或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第 23 条,海关仍划走了金额。两种情况下,资金都要等到更正完成才会解开。 您需要的单证是带 MRN 的进口报关、海关债务通知,以及定期增值税申报。这三份必须显示同一金额、同一期间和同一增值税号。 第二个陷阱是已经计入目的国增值税的 DDP 发票,而申报人在进口时再次计算该增值税。没有价格构成,您看不出里面有什么。请卖方提供货物、运费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明细,或把总额当作完税价格,并接受在单证到位前按偏高税基计算关税和增值税。